科技揭秘“沐星互娱为什么一直输”!其实是有挂

admin 最新资讯 2025-01-03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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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打开工具.在"设置DD新消息提醒"里.前两个选项"设置"和"连接软件"均勾选"开启"(好多人就是这一步忘记做了)
4.打开某一个微信组.点击右上角.往下拉."消息免打扰"选项.勾选"关闭"(也就是要把"群消息的提示保持在开启"的状态.这样才能触系统发底层接口。)

  当事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信股份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腾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腾信股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腾信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经查,腾信股份不晚于2021年9月2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03民初875号),涉案金额10,387.16万元,占腾信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1%。腾信股份控股子公司青岛数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粤03民初4194号),涉案金额11,209万元,占腾信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项

  徐炜时为腾信股份的控股股东。2021年5月24日,徐炜所持腾信股份5,548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腾信股份总股本的14.45%。2021年7月20日,徐炜所持腾信股份6,025.16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腾信股份总股本的15.69%。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腾信股份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3月底,腾信股份青岛分公司以偿还股东青岛浩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浩基,现更名为青岛金家岭财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的名义,向辽阳市宏伟区颢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颢达)支付30,000万元,冲减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2020年4月初,腾信股份从辽阳颢达收回上述款项,并相应增加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2020年6月底、2020年9月底,腾信股份同样以偿还青岛浩基借款的名义,分别向辽阳颢达、天津融艺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融艺圣)支付33,200万元、30,000万元,冲减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2020年7月初、10月初,腾信股份再分别从辽阳颢达、天津融艺圣收回相应款项,并相应增加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经查,青岛浩基未授权其他公司代其从腾信股份收取借款本息,未在2020年收到腾信股份上述还款。

  腾信股份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减负债30,000万元、33,200万元、30,000万元,相应少记资产30,000万元、33,200万元、30,000万元,分别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18.48%、21.68%、20.31%,导致其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0年2月27日,腾信股份青岛分公司为天津九洲鸿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鸿博)的9,3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2020年8月27日,腾信股份青岛分公司为天津明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科技)的9,3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腾信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项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腾信股份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腾信股份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对九洲鸿博的9,300万元担保事项,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57%;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对九洲鸿博、明远科技合计18,600万元担保事项,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3.15%。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四、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徐炜时为腾信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控制北京榕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德投资)、北京香江信诺文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香江信诺)、北京华一银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一银河)。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榕德投资、香江信诺、华一银河与徐炜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主体为腾信股份的关联法人。

  2020年3月至11月,腾信股份主要通过与广州市奥里棋广告有限公司等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最终将资金转入榕德投资、香江信诺、华一银河或用于偿还徐炜个人债务以及徐炜指定的其他用途,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合计28,007.43万元,占腾信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66%。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腾信股份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至6月,腾信股份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合计26,487.72万元,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净资产的50.04%。2020年3月至11月,腾信股份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合计28,007.43万元,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4.97%。腾信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半年报准则》第三十八条、《年报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腾信股份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腾信股份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对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对腾信股份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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